云南擬規定糾纏脅迫游客買東西最高罰20萬

原標題:云南擬規定糾纏脅迫游客買東西最高罰20萬

“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糾纏、脅迫旅游者購買商品。”11月27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云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如是規定。而違反此項規定的,旅行社最高將被罰20萬元,初犯并處停業整頓,1年2次以上違法的將被吊銷經營許可證;旅游從業人員最高可被罰3萬元,情節嚴重者吊銷導游證。

景區(點)調整門票要提前6個月公布

近年來,景區突然調價惹爭議的消息頻見媒體。為防止此類事件出現,《修訂草案》規定,制定或者調整旅游景區(點)門票價格,應當征求同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并召開聽證會。還特別明確,制定或者調整旅游景區(點)門票價格,應當提前6個月向社會公布。

此外,對于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生態價值的旅游景區(點),《修訂草案》規定,應由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實施游客量控制。

合同外有償服務須游客書面同意

針對旅游市場常見的強迫購物消費,甚至威脅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等亂象,《修訂草案》規定,旅游企業應當依法與旅游者簽訂旅游書面合同,并明確服務項目、質量、數量等,強調對旅游者需自行付費的項目進行約定。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有償服務,應當征得旅游者的書面同意。

新規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來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同時,針對旅游者,新規要求應當在旅游活動中,理性消費,自覺抵制旅游經營者低于成本招徠業務的行為。

《修訂草案》還規定,嚴禁旅行社或導游糾纏、脅迫游客購物消費,誘騙游客消費。如違反此項規定,旅行社最高將被罰20萬元,初犯并處停業整頓,1年2次以上違法的將被吊銷經營許可證。而旅游從業人員,最高可被罰3萬元,情節嚴重者吊銷導游證。

另外,對于索取、收受回扣、擅自減少旅游項目、擅自轉讓合團并團或在旅途中甩團、甩客等行為,新規同樣將嚴懲,情節嚴重的,也將被吊銷經營許可證或導游證。

新規規定提升導游待遇

從諸多旅游糾紛可以看出,不少誘騙、強迫游客購物行為的根源是導游待遇差,有相當一部分導游底薪很低,甚至是零底薪,收入來源過度依靠“提成”,進而才滋生出旅游亂象。

對此,《修訂草案》規定,旅行社須與導游等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旅游從業人員不得私自組織接待旅游團隊。(杜弘禹)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