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票背后的“潛規則”和“霸王條款”

原標題:機票背后的“潛規則”和“霸王條款”

看似規范的機票銷售背后,其實隱藏著大量“潛規則”和“霸王條款”,傷害著廣大消費者的利益。一些航空公司成了這些亂象的推手。

機票超售,拒絕乘客登機——“國際慣例”不是擋箭牌

早早訂好機票,提前50分鐘趕到機場,卻被告知“因為機票超售,座位已滿而不能登機”。這對于許多期待旅途“一帆風順”的乘客來說都是難以接受的現實,而航空公司解決問題的方法,更是讓人心寒。

江先生就有不愉快的體驗。他在2013年8月12日預訂了東方航空10月1日從烏魯木齊飛往上海的航班,而當天趕到機場準備登機時,卻被告知因為機票超售而不能登機。與東航的交涉沒能解決問題,被拒絕登機的江先生只得改簽另一班飛機飛往上海。因為行程延誤和到達機場不同,江先生耽擱了一天的時間。

近年來,國內航空公司因機票超售引發的爭端屢見不鮮。“買了機票卻不能登機,因為航空公司多賣了17張票!”“耽誤行程不說,航空公司也并沒有盡到提前告知的責任。”沸沸揚揚的爭吵聲中,更是曝出了“機票超售是業界慣例”的說法。

有統計顯示,國內航班平均有10%的旅客“訂票而不出票,許多乘客在飛機起飛前臨時取消航班。取消的原因有個人突發狀況,也有機票代理虛假訂票,提早搶票”。有航空公司內部人士表示,為了避免損失,超售已經是業內慣例。超售率一般為座位總數的3%到5%。

但是,航空公司在賠償方面缺乏統一的標準,有的航空公司賠償幾百元的損失,而有的只負責協助改簽。

那么,航空公司僅憑“國際慣例”一說就能免除責任嗎?

據外媒報道,航空公司超售機票確為國際慣例。但一旦發生乘客因機票超售而不能登機的情況,航空公司一般首先會詢問乘客意見,如愿改簽,將免費提供飛行券。根據美國交通部2007年的規定,對于無法改簽的國內航班,航空公司會給予單程機票的等價補償,最多200美元;如果延誤時間超過2個小時,航空公司將給予雙倍于單程機票的補償,最多400美元;延誤時間決定補償數額,國際航班相對于國內航班較高。2008年,美國修改了賠償規定,賠償數額翻番,多達800美元。

歐洲也有類似的規定。在超售拒絕登機的情況下,航空公司應根據里程數給予250歐元至600歐元不等的賠償。乘客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要求7天內賠償,或安排其他班次的航班。

相比之下,國內航空公司雖也開始逐漸重視服務和賠償,但水平參差不齊,總體與歐美航空公司差距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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