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不文明旅游黑名單 提供了一種交易參考
消除不文明旅游行為,原非靠某項制度就可以一蹴而就。黑名單最重要的作用在于,為人們的相關交易提供了參考。
國家旅游局日前印發《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事實上,早在2015年3月國家旅游局就制定了《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并多次公布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此次再度制定《辦法》,是對不文明旅游黑名單制度的擴容與完善。
新辦法不乏亮點。比如,將“游客不文明行為”擴展為“旅游不文明行為”,旅游工作人員在從事旅游經營管理和服務過程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工作規范、公序良俗、職業道德,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也將納入黑名單。再如,增加了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機制并完善了申訴機制,讓黑名單的形成更具程序正義。此外,還增加了記錄保存年限,將最高兩年變更為5年。
不文明旅游黑名單制度,又一次引發了輿論討論。對此,自然有不少點贊的聲音,也有質疑乃至反對的聲音。反對者的理由歸
納起來有三方面:其一,不文明行為可以通過各地《旅游景區管理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進行處罰,再度懲罰違反了“一事不二罰”的行政法理念;其二,建立黑名單涉及恥辱罰,侵犯被通報者名譽權;其三,相關制度的懲罰力度與廣度均不足,一方面威懾力不足,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選擇性執法問題。
實際上,這些反對者多或少對該項制度存在誤解。就本質而言,《辦法》僅僅是部門規章,并不能作出限制人身自由或罰款等行政處罰規定。這項制度更多的是一種信用體系,其本身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懲罰,自然不存在多重處罰的問題。
此外,公民的名譽權、隱私權與公眾的監督權、知情權本身就有價值沖突,當游客僅僅是輕微違法時,前者價值將高于后者,如果行為人實施了《辦法》規定的“造成嚴重社會不良
影響的行為”,則公民的私權利須作出一定讓步,監督權、知情權優先。
其實,黑名單最重要的作用在于,為人們的相關交易提供了參考。對于被“拉黑”的游客,旅行社、相關景區有理由在一定期限內拒絕,并不存在交易歧視;對于被“拉黑”的旅游業工作人員,游客更可以充分行使選擇權,甚至還可以根據黑名單選擇不與“失信者”進行其他交易。當然,人們同樣有權“不計前嫌”,明知對方被拉黑,仍然與之交易。
對不文明旅游黑名單制度,我們不必期望過高。消除不文明旅游行為,原非靠某項制度就可以一蹴而就。同時,我們也要正視該制度的積極意義,一方面,執法機關應避免陷入選擇性執法困境,讓制度全面落實;另一方面,各相關主體要利用好選擇權與拒絕權,這既能促成該制度的應有警示效果,更是一種自我保護。
本報特約評論員舒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