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公園獲處罰不文明行為執(zhí)法權 最高罰500

原標題:北京11公園獲處罰不文明行為執(zhí)法權 最高罰500

明年1月1日起,頤和園、天壇、北海等市屬11家公園將配合市園林綠化局,對違反《北京市公園條例》的個人實行行政處罰,最高可罰款500元。這也是8年來市屬公園首次恢復執(zhí)法權。

據(jù)了解,11個市屬公園共計選配執(zhí)法人員119名,由市政府頒發(fā)全市統(tǒng)一的《行政執(zhí)法證》。執(zhí)法過程中將統(tǒng)一著裝,佩戴標志及配備相應裝備,依照《北京市公園條例》解決公園內違法行為問題。

《北京市公園條例》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特別對影響園容和游覽秩序的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guī)定,內容涉及攀折花木、野泳野釣、亂刻亂畫等三大類游園禁止行為以及強行兜售等影響園容和游覽秩序的行為,處罰金額為5元至500元。市公園管理中心介紹,針對不文明的游園現(xiàn)象,公園執(zhí)法人員將以勸阻和引導為主,處罰并不是目的,而是希望通過宣傳和說明,共同維護輕松愉悅的游園秩序。J059

處罰四類不文明游園行為

-翻越圍墻、欄桿、綠籬,在禁煙區(qū)吸煙,在非游泳區(qū)游泳,在非滑冰區(qū)滑冰,在非釣魚區(qū)釣魚,在非體育運動場所踢球、滑旱冰,隨地吐痰、便溺,亂丟果皮(核)、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營火、燒烤,捕撈、捕捉動物,采挖植物,恐嚇、投打、傷害動物或者在非投喂區(qū)投喂動物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樹木上涂寫、刻畫,攀折花木,損壞草坪、樹木的,給予警告,并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公園內追逐游客強行兜售物品,影響游覽秩序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據(jù)《北京市公園條例》) (記者 龍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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