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旅游 你愿意給導游小費嗎?

原標題:外出旅游 你愿意給導游小費嗎?

近日,國家旅游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三部委聯合出臺了《進一步加強導游勞動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首次從國家層面肯定并支持推廣導游薪酬制。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對導游優質服務的獎勵機制”。這條被不少業內人士解讀為,旅行社可以制定相關的“小費”制度,并列入旅游合同中。也有不少人認為,這是小費走向合法化的標志。

“10年來,我先后2次在國內旅游團隊中率先推出自愿小費制,但都失敗了?!?7日下午,重慶森林國旅總經理劉銘告訴記者,此次三部委出臺的意見把自愿小費制推到了前臺,讓人們重新來認識它。劉銘表示,他考慮近期在國內旅游團隊中第3次推出自愿支付導游小費制度,大概是國內團隊每人每天或者1~3天內支付5~15元的小費,前提是游客自愿。

兩次推導游小費制都流產

劉銘說,2005年1月,森林國旅(當時叫三峽森林旅行社)明確在報紙上打出了一則廣告稱:春節期間該社的旅游團不會帶游客接觸任何自費項目,游客可為導游和司機的服務打分,如果對服務滿意,游客在自愿的前提下,可支付導游5~10元不等的小費。但是,由于當時很多人對小費制不理解,在堅持半年之后就名存實亡了。

2011年,森林國旅第2次在國內旅游市場推出自愿小費制,推出不久也因被市場冷落而消失。

既未禁止也未公開提倡

多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旅游服務人員的小費制在中國既不是從來沒有,也沒有公開提倡,但在政府管理層面上早些年并沒有認可。1987年,國家旅游局就發布了《關于嚴格禁止在旅游業務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但在當時入境游的團隊、游客中,多數入境游客都有自愿支付小費的習慣。

昨天,重慶晨報記者與幾位經常出游的老人攀談,他們幾乎不太贊同另外支付小費。他們認為,導游服務好是理所當然的,其服務費用涵蓋在參團費里了。一家旅行社副總張韜認為,自愿小費制需設計好、宣傳好,要讓更多人理解,才能起到提高旅游從業人員服務質量的目的。同時,還需確保自愿小費制不能變味。

說法

旅游小費制是一種必然

重慶工商大學旅游與國土資源學院副院長王寧認為,導游收小費是國際慣例。他說,幾乎所有行業的工作人員都有薪酬保障,唯獨導游沒有。從國際慣例來看,導游收入一般分為2個部分,首先是有基本薪酬;其次是由游客支付的服務小費。王寧說,在國內,除廣東游客在國內旅游中一般要自覺支付小費外,其他地方的游客就幾乎從來沒有付小費的習慣,更何況以前國家是嚴厲禁止的。

王寧說,小費制得到認可,這是大好事,加上導游薪酬保障,對解決游客、社會各界廣為詬病的強制消費、增加自費項目等都有好處。

操作層面上需探索方式

到底該怎么看待“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對導游優質服務的獎勵機制”呢?金明律師事務所程小龍律師認為,其實《旅游法》并沒有確認導游收取小費為非法,在《旅游法》41條中規定為“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應解讀為:不得索要,但是游客自愿給卻不屬于禁止范疇。簡單說,不是不能收,而是不能去索要。三部委的“指導意見”也與《旅游法》吻合。

由此看來,就不存在什么旅游小費合法化問題。其次旅行社應在操作層面上探索一個方式。

導游服務費不等同于小費

有人認為“導游服務費就是小費,可由游客在行程中直接向導游支付”的觀點,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法政學院院長楊富斌教授明確表示,這是把導游服務費和小費混為一談。楊富斌認為,“導游服務費”是指根據旅游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安排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時,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的導游人員服務費用。這是旅行社應當支付給導游人員的勞動報酬,是旅游團費的組成部分,必須寫在旅游包價合同里。而“小費”通常是旅游者因導游人員服務質量高、服務態度好等在旅游團費之外,自愿付給導游人員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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