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七類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須公開

原標題:國家旅游局:七類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須公開

資料圖王斌銀攝

中新網7月29日電據國家旅游局網站消息,國家旅游局近日印發《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具有七類不良信息之一的,應當依本辦法公開。

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包括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不良信息。《辦法》規定,具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應當依本辦法公開:

一是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

二是旅游經營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屬于旅游經營者主要責任的。

三是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權、違約行為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責任,或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

四是旅游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五是旅游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因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損壞公共設施、破壞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跡、違反旅游目的地社會風俗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

六是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七是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辦法》規定,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公布的事項包括所涉及的旅游經營者或從業人員的名稱(姓名)、許可證號(執業證號)、營業地址、法定代表人、違法違規或事故等事由、行政處罰決定和投訴處理結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內容。

國家旅游局指出,當前旅游市場秩序失范,侵害旅游者權益的違法失信行為頻發,《辦法》通過公示懲戒方式,打擊旅游失信行為,形成倒逼機制,規范旅游市場秩序。各級旅游主管部門要按照《辦法》規定,認真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實施細則和配套措施。積極協調相關部門,暢通信息采集渠道。做好不良信息的填報、公示及相關管理工作,有效規范旅游市場秩序。

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推進旅游誠信建設,增強全社會監督合力,約束違法失信行為,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及實施細則、《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包括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不良信息。

第三條地方各級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工作,國家旅游局負責全國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工作。

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管理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旅游主管部門舉報、提供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線索。

第四條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采集、公示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應當按照依法公開、客觀及時、公平公正的原則予以公布。

第六條具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應當依本辦法公開:

(一)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

(二)旅游經營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屬于旅游經營者主要責任的;

(三)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權、違約行為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責任,或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

(四)旅游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五)旅游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因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損壞公共設施、破壞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跡、違反旅游目的地社會風俗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

(六)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七)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公布的事項包括所涉及的旅游經營者或從業人員的名稱(姓名)、許可證號(執業證號)、營業地址、法定代表人、違法違規或事故等事由、行政處罰決定和投訴處理結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內容。

第八條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旅游違法行為查處信息共享機制、中國裁判文書網等渠道采集不良信息,并對所采集信息的真實性進行確認。

第九條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在政務網站或社會媒體上公告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

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務網站公開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

國家旅游局在“中國旅游誠信網”公開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

第十條地方各級旅游主管部門負責采集的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應當在獲取信息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并通過“中國旅游誠信網”的工作平臺填報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所對應的決定或者行為經法定程序撤銷、變更的,省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應在“中國旅游誠信網”的工作平臺刪除、修改該不良信息。

第十二條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屬地管理原則建立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為基礎的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

第十三條公布的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公示期限為兩年。

公示期限屆滿,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直接利害關系人可以向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申請查詢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應對有不良信息的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同時將整改結果列于相應的不良信息后,供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對具有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的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檢查、暗訪、責令整改等措施,實施有效監管。

第十六條各級旅游主管部門審核行政許可申請、旅游經營業務申請或者其他與旅游活動相關的申請時,應當查閱申請人是否在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名單中。

第十七條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對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認定的旅游主管部門提交異議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異議申請人做出答復。旅游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通過“中國旅游誠信網”的工作平臺予以糾正。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的公示和管理。

第十八條旅游行政管理人員在管理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各省(區、市)旅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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