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巴厘島被海浪打傷致殘 狀告旅行社賠35萬
原標題:被海浪卷起摔成八級傷殘杭州男子的巴厘島之旅成了噩夢
在巴厘島,被海浪聲叫醒,畫風那叫一個唯美。40多歲的李某,萬萬沒想到夢斷巴厘島。
李某參加了單位組織的旅游團,杭州直飛巴厘島4天5晚特惠游,員工每人交6000多元。
在知名的王子海灘,李某下海游泳,被1米高的海浪致傷。經鑒定,頸部骨髓損傷,八級傷殘。幾次入院治療花費16萬元,現在頸部活動還有障礙。
李某把浙江某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35萬多元。昨天,杭州上城區法院一審判決,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旅行社負次要責任,責任比例為七三開。
在浪漫的海灘,這場事故是如何發生的?
被海浪卷起致八級傷殘
他要求旅行社賠償35萬
李某所參加的旅行團于2014年8月11日出發。行程最后一天,李某參加價值200美金的自費活動,內容為:崖上酒店上午茶含景點,午餐下午茶SPA。李某說,旅行社介紹自費活動時,重點推薦了王子海灘。所以由導游統一購票前往王子海灘。
海灘就在這個懸崖邊的酒店下面。酒店有下行臺階可通往海灘,在下臺階入口設有警示標志,用中文提示:禁止游泳。李某說自己根本沒有注意到警示標志,導游也沒有特別提醒和告知,導致他被海浪卷起摔傷頸椎,致頸部以下失去知覺。當時,他被送到當地醫院救治,被診斷為頸髓損傷,建議手術治療。
由于當地醫療水平有限,吳某在巴厘島醫院住院7天后,回到杭州。在浙醫二院接受手術治療。但李某仍然感覺頸部疼痛,伴有四肢活動障礙。之后一年多時間,李某幾次入院進行后續治療。醫療費達到16萬元,旅游意外險已賠付9萬多元。今年2月出院后,經司法鑒定為8級傷殘。
李某認為自己被海浪致傷,旅行社有很大過錯,要求賠償醫療費等35萬多元。
他是去沖浪還是游泳
旅行社認為已履行告知義務
旅行社說,對于事故原因,李某先是說沖浪,后來又說是游泳,由于當天是自由活動,旅行社并不知道造成傷害的真實原因。按照常理,游泳不可能因海浪沖擊造成如此嚴重的傷勢。他之所以改陳述為游泳,是為了得到意外傷害險理賠。而且當天的自費活動不包括海灘,在車上導游已經告知,如果要游泳,可以在酒店里,不要下海。而且在酒店通往海灘的必經通道上也有文字警示:禁止游泳。
“我們的安排是妥當的,也履行了口頭、書面告知義務,游泳或是沖浪造成的傷害是李某自行選擇的,旅行社不能控制該風險,也盡到了安全告知及救助的義務,所以不承擔責任。”旅行社認為,雙方簽的旅游合同中,有很明確的一條:旅行社不安排賽車、賽馬、攀巖、無動力滑翔、探險性漂流、潛水、高山滑雪、跳傘、熱氣球、蹦極、沖浪等高風險活動,也請旅游者盡量不要參加此類活動,如果參加后果自負。
“李某其實是去沖浪的,這并不在自費活動中。這是當地人承包的項目,屬于高風險活動,他理應對自己的安全負責。”旅行社說。
旅行社要不要賠
法院為啥判決責任三七開
旅行社組團成員在自由活動中,下海被海浪致傷,旅行社到底要不要賠償?昨天,法院進行一審宣判。
法院認為,發生這個事故,李某本人要承擔主要責任。“當時是自由活動,他作為40多歲的成年人,應具備充分的安全防范意識,他會游泳,更應該對浪濤有一米多高時入海游泳的風險有所預見,卻無視酒店設置的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對事故的發生具有大部分過錯。”
但旅行社的責任也不可免除。雖然簽訂旅游合同后,導游還曾到李某的單位開行前說明會,會上提及了安全注意事項。但是到了巴厘島,旅行社理應對當地的環境和危險具有充分了解,對游客可能從事的活動在正常范圍內具有合理的預見,對注意事項進行充分告知和提醒。
“而這個事故發生時,導游在酒店區域內休息,對李某的行為沒有勸阻制止,沒有完全盡到相應的安全提示義務,有一定過錯,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酌定事故的主次責任認定比例為70%、30%。
有人曾被海浪拍傷致骨折,還有人被大浪沖到了巖石上
旅游中那些意想不到的傷害怎么賠
因海浪致傷的旅游糾紛有很多。錢報記者搜索了一下公開報道,發生在巴厘島的就有2起。
北京65歲的侯女士隨團到印尼巴厘島旅游時,在海邊散步時被海浪拍傷致骨折,當即被送往當地醫院救治。回國后,她再次進行手術治療。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四川綿陽一對夫妻花2.9萬元前往巴厘島拍攝婚紗照。小夫妻在拍攝期間體驗了一把“被浪拍在沙灘上”的感覺。當時兩人坐在沙灘上,有兩個大浪沖過來,新娘被沖擊到岸邊的巖石上,她左臂和左腿都有嚴重刮痕,當時送往巴厘島醫院救治。
對于這類旅游糾紛案子,哪些情況能夠賠,賠償額度考慮的因素有哪些,其實是個復雜的法律問題。京衡律師集團樂淳律師經手過不少與旅游相關的案子。
他說,跟團游,活動都是包含在組團項目里面的,旅行社和導游就應當起到提醒和警示的義務。
至于項目是包含在團費內的還是自費的,倒跟賠償的額度關系不大。因為自費的大多數也都是導游推薦安排的,那么導游也要起到安全提醒義務。
如果游客完全是在旅行社沒有安排、導游沒有推薦的情況下,擅自去參加了一個活動出了意外,那么旅行社的責任就要小很多。
而“自由行”從法律上來說不是個準確的概念,其實指的就是旅行社幫忙訂機票訂酒店,而行程完全是游客自行安排的。如果在自由行游覽的過程中,游客受傷,一般來說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在現實操作中,目前自由行很多旅行社采取的方式不是與游客簽訂旅游服務合同,而是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就是游客委托旅游社代訂機票,代訂酒店,那么出了意外,從法律上來說,也不可能叫一個代理機構來負責。
一旦發生意外,在人身損害賠償上,通常法院確定的是賠償比例,就是根據責任比例來定的。法官要考慮很多細節。在本案中,如果旅行社能夠證明李某是在參加沖浪活動中受傷的,那么根據他們先前簽的合同免責條款,沖浪就屬于旅行社不組織、風險自控的免責范圍。旅行社可能據此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于酒店內禁止游泳的警示標示,李某無視或是沒有留意,對于海浪達到一米多高,仍然下海游泳最后受傷,這是導致他自身要承擔主要責任的原因,那么相對的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就小。
所以,我們簽旅行合同的時候,要特別留意其中的免責條款,還有哪些疾病不能參游等注意事項,到了旅游地,也要注意各種警示標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