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游high大了侵權責任誰承擔

原標題:出游high大了侵權責任誰承擔

近日,一則《老虎撲女游客母親施救被咬死》新聞廣為熱議。據報道,“當事游客簽訂過相關責任書,其中明確規定自駕入園要鎖好車門窗,嚴禁下車”。旅游者“危險自負”和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如何得到兼顧成為值得思考的問題。

伴隨經濟社會的發展,近年來游玩項目層出不窮。然而,形形色色的游玩過程中,往往蘊藏著侵權的風險。又值一年的旅游旺季,懷柔法院法官對一些特殊的旅游項目侵權問題進行梳理總結,提請大家在high大了的時候,注意防范其中風險。

案例1

玩真人CS摘下頭盔游客被“流彈”擊傷

張斌一家都是野外運動愛好者。周末,張斌約朋友前往CS俱樂部進行真人游戲。游戲之前,工作人員告知雙方要做好安全防護,尤其在沒有得到工作人員許可的情況下,不可以摘下頭盔。在游戲過程中,張斌之子張樂摘下頭盔,結果被“流彈”擊中。張斌為兒子花費醫療費1.7萬元。張斌將CS經營者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

法官提示

按照不同年齡身份確定安全注意標準

“娛樂式旅游”是很受“驢友”歡迎的一種旅游方式,包括野外探險、個體娛樂設施等項目。但其中部分“刺激”項目安全標準缺失嚴重。據統計,自2011年以來,懷柔法院審理的40件個體商戶當事人成為被告的案件中,旅游接待達到法定安全注意標準的不足40%。同時,個體商戶將自己的義務僅局限于告知提醒,甚至有些商戶和當事人簽訂了“危險自負”等相關合同條款。殊不知,此種告知提醒僅是最低的義務標準,需要結合項目的危險等級和相關人員身份的綜合認定。例如,本案中如果該CS場所只允許成年人進入,告知提醒,并由相應的工作人員進行適度保護,可以認定商家履行了自身義務。然而,該CS場所并不禁止未成年人玩耍。相較于成人自控力,未成年人自控力明顯偏弱,告知提醒顯然不足以杜絕危險發生,安全保障義務明顯更大,以確保未成年消費者安全。所以,法官認為,對于不同年齡群體均可以進入的娛樂場所,應按照顧客身份確定“最高注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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