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境外游遭損害比例高于境內游 如何保障安全?

原標題:老年人境外游遭損害比例高于境內游 如何保障安全?

老年人境外游如何保障安全

門診問題:

老年人境外游如何應對安全風險

門診專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教授韓玉靈

專家觀點:

◇由于成長背景、身體條件、語言障礙、旅游經驗等原因,老年群體在境外游時比較容易受到損害,旅行社對他們應該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出游時要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旅行社沒有履行相關義務導致游客權利受損,進而出現傷亡事故的,旅行社必須承擔責任。

◇在確認是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時,應從旅行社的能力、義務兩個維度進行考量。在旅行社有能力和義務的情況下,要看其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如果沒有故意或過失,原則上可以減輕責任。

據2018年11月14日《老年生活報》報道,中國旅游研究院發布的《2017年中國出境旅游大數據報告》顯示,2017年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突破1.3億人次,其中,中老年人占比24%。普華永道的《2017中老年消費白皮書》表明,到2020年,隨著中國老齡人口,特別是中高收入老年人群的增加,預計這個數據會進一步升高?!般y發族”越來越成為出境旅游市場不容忽視的客群。但是,老年人出境旅游的安全風險也不容忽視。

七旬老人紅海浮潛身亡

近日,記者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了解到,七旬老人沈某與某旅行社簽訂團隊出境旅游合同后,該旅行社即與某旅游公司簽訂了委托接待合同,由旅游公司組織包括沈某在內的多位旅游者前往埃及游覽,并按照行程單確定的行程開展旅游活動。當沈某在紅海進行浮潛時,不幸身亡。經查明,沈某在進行浮潛項目時,領隊并未在場,僅當地一名不通漢語的導游在場。因認為旅行社及旅游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沈某家屬將旅行社及旅游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旅行社及旅游公司在沈某參與浮潛項目之前并未對其健康狀況進行基本的核查,雖然當地的導游介紹了相應的注意事項,但當地導游并不熟悉漢語,沈某也不懂當地語言,旅游公司的領隊未帶隊參加,可見,旅行社及旅游公司在沈某接受該項目服務的過程中,并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損害的發生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沈某作為成年人,應當明知其所參加的浮潛項目具有較高的危險性,但其仍自愿參加該項目,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其應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據此,法院判決旅行社及旅游公司賠償沈某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共20萬元,判令旅行社返還旅游費3500元。

老年人境外游遭損害比例高于境內游

“中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未來老年游客會占到很大比例?!比涨?,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教授、全國旅游職業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秘書長韓玉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由于成長背景、身體條件、語言障礙、旅游經驗等原因,老年群體在境外游時比較容易受到損害,旅行社對他們應該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出游時要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據了解,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四年間審理的涉旅游老年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有57%發生在境外旅游過程中,其中24%的案件導致了死亡的后果。數據顯示,風險游覽項目成為老年人在旅游中遭受人身損害的主要類型,尤其是諸如游泳、浮潛、快艇、漂流等在內的水上旅游項目極易導致老年人傷亡,占比近38%。因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餐飲安全問題、酒店洗手間濕滑跌倒等住宿安全問題、高原反應等環境不適問題,引起傷亡后果的案件也占有一定比例。

通過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記者發現了多起老年人境外旅途中因病去世的案件。2017年7月8日,63歲的朱某與女兒乘坐飛機,隨團前往土耳其游玩。旅游途中,朱某開始拉肚子,后其病情加重被送至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當地醫院出具的病歷顯示,朱某身故的原因是敗血癥、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

朱某女兒認為“旅行社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旅行安排過于緊張且未能及時照顧治療身體不適的朱某”,要求旅行社、保險公司賠償各類損失66萬余元。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法院認為,旅行社在旅行中存在瑕疵,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朱某的死亡原因,該疾病主要是其自身原因導致,故應當減輕旅行社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2.1萬元。

在境外游途中,意外身亡的還有北京的黃某。2015年8月,黃某與老伴隨團前往俄羅斯旅游,在用餐時不慎被食物卡住喉嚨,后經搶救無效而身亡,死亡原因為心血管疾病發展為冠狀動脈心臟疾病而造成。黃某家屬起訴旅游公司,要求賠償。

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旅游公司對黃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因是自身疾病造成黃某死亡,旅行社應承擔次要責任。據此,終審判決旅游公司支付黃某家屬各項損失5萬元。

目前,老年人出境游的基數越來越大,在身體條件允許的前提下,更多的老年人愿意走出去。由于生活習慣、行為方式、文明標準、法律體系等方面的原因,老年群體在國外旅行過程中容易出現一些糾紛,甚至可能會出現人身損害的情況。

“隨著我們國家經濟實力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選擇出境游,既能增添他們的生活樂趣,也能夠擴大民間交流?!敝袊嗣翊髮W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說。在韓玉靈看來,老年人出境游時存在一些先天的不利條件,他們不能自如應對時,就可能會遭受人身損害。

旅行社對老年群體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

“造成老年人人身受損的情況很復雜,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表n玉靈表示,因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沒有盡到必要的安全提醒和告知義務或者產品本身有瑕疵,進而導致游客權益受損的,旅行社應該承擔責任。

劉俊海認為,在承擔責任的問題上,要研究因果關系,關鍵要看旅行社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這需要結合旅游業的商事習慣、消費者的傷亡地點、當時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旅行社沒有履行相關義務導致游客權利受損,進而出現傷亡事故的,旅行社必須承擔責任。旅行社提供的服務確實存在瑕疵的,原則上可要求旅游地負責接待、服務的旅行社(下稱“地接社”)承擔責任,但從方便消費者維權的角度看,可以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認定地接社具有代為履行的角色,消費者有權找組團社承擔責任,比如可以要求繼續履行或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記者注意到,老年人出境游遭遇人身損害后,其家屬起訴維權的,往往難獲全賠,也不乏維權失敗的情況。“游客在參加旅游活動時,應當如實向旅行社提供個人的健康信息,而旅行社也應如實告知旅游產品信息并進行提示。”韓玉靈表示,明知自己不符合旅游條件又不告知旅行社實際情況的,在旅游中突然發病身亡的,往往很難獲得賠償。

“游客是否能夠順利維權,對安全保障義務的理解是關鍵?!眲⒖『UJ為,要從旅行社的能力、義務兩個維度考慮,在旅行社有能力和義務的情況下,要看其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如果沒有故意或過失,原則上可以減輕責任。他進一步舉例說,在導游明確提示晚上不要隨意出門的情況下,游客仍堅持半夜獨自出門游玩,進而發生意外的,就很難要求旅行社給予賠償。

受訪專家一致認為,旅行社應該明確告知游客相關信息,比如時間要求、作息安排、住宿條件、餐飲安排等,做到“光明正大”簽合同。同時,旅行社要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旅游中存在的或可能產生的風險應該進行提醒和告知。出現安全事件后,導游應當迅速報告,為救援部門施救爭取寶貴時間。對于老人、兒童等特殊群體,旅行社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出游時要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如對老年人要盡量多提醒、特別提醒家長看好小孩等。

對于老年人出游,韓玉靈建議注意以下三點:一是要考慮自己的身體狀況,選擇適合自己的旅游方式,慎重選擇容易疲勞、風險度比較高、過于刺激的項目;二是出游要攜帶好相關藥品,比如降壓藥、治療心臟病的藥等;三是要提前了解旅游目的地情況,做到心中有數,碰到突發狀況時,情緒不要過于激動,一旦感到身體出現不適,要及時告知導游和領隊。(郭璐璐)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