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游客馬來西亞遭搶劫 領隊:交1.5萬可助回國

原標題:北京游客馬來西亞遭搶劫 領隊:交1.5萬可助回國

日前,北京消費者劉女士向反映,今年夏天,自己一家人跟隨途牛旅行社在馬來西亞旅游時被人搶包,護照、現金等物品丟失,在身無分文舉目無親的情況下,途牛領隊要求她繳納1萬余元人民幣才能協助其回國。近日,筆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旅途中遇“飛車賊”

據了解,今年8月初,劉女士一家三口人報名參加途牛旅行泰新馬10日跟團游。8月19日(周五,行程第9天),劉女士一家人隨團來到馬來西亞吉隆坡。當天中午,在領隊李某的帶領下,劉女士所在團一行人穿過馬路去吃午餐時,意外發生了。

“穿過馬路沿著路邊向前步行時,一個騎摩托車的男子飛速沖向我,狠狠一掌擊在我的左肩并搶走了我的斜挎包。”劉女士回憶說。受到驚嚇的劉女士大聲叫喊,并與其他游客一起追出一段距離,但最終只能眼睜睜地看著“飛車賊”消失在車流中。

電影里“飛車奪包”的鏡頭發生到自己身上,劉女士有些不敢相信。“被搶的包里有手機、銀行卡以及一家三口人的護照。”劉女士說,護照丟了將影響全家人第二天回國。劉女士向領隊提出報警。途牛領隊李某表示“先就餐后報警”。隨后,劉女士說,她多次提出就餐和報警同步進行,均遭到拒絕。陷入惶恐之中的劉女士一家人無心吃飯,撥打電話辦理了手機停機及銀行卡掛失手續。

一個小時后,劉女士一家人隨領隊到吉隆坡旅游警局報案。接下來發生的事,讓劉女士難以接受。領隊李某表示按照途牛總部要求,團隊中有3人因證件被搶不能再跟團回京,將作離團處理。面對身無分文的劉女士一家人,旅行社表示可以協助劉女士辦理后續回國事宜,但需要劉女士繳納1.5萬元人民幣。劉女士說,當時她一家人向李某及地陪阿文提出由旅行社預先墊付,回國后再協商解決,遭李某拒絕。劉女士表示將求助朋友幫忙回國。李某便讓劉女士簽訂離團協議,約定“發生一切后果與本社無關”。劉女士對協議內容存有異議,但交涉無果。為不耽誤其他游客行程,劉女士一家人被迫簽了協議,于8月23日凌晨在朋友幫助下回國。

多停留3天增加支出

“搶劫發生后,途牛未能第一時間安排報案,延遲報案時間,未安撫被搶受驚嚇的我們,還以不負責的方式將我們甩離。由于途牛應急處置不當,造成我們事發當天無法到領事館補辦證件及相關手續,我們不得已在吉隆坡多停留了3天,其間住宿、餐飲、辦理證件簽證等產生費用約4萬元人民幣。”劉女士說。回京后,劉女士致電途牛要求賠償相關損失。途牛回復劉女士稱,“這是一件意外事件,途牛沒有辦法解決”。

“事發當天,我在隊伍最后,劉女士在我前面穿越馬路。”近日,途牛領隊李某向筆者表示,當時她曾告知游客要注意安全,但意外還是發生了。對于為何沒有第一時間去警局,李某表示,當時已經到了飯店門口,為保證其他游客安全,防止再次發生意外,就讓包括劉女士在內的所有游客先進飯店就餐。此后,她和地陪第一時間就讓劉女士掛失了所有的卡。

“我們提出可以預先墊付費用。”李某表示,但劉女士提出找朋友幫忙,不接受領隊的幫助,不繳納1.5萬元人民幣,于是旅行社與劉女士簽訂離團協議。

針對劉女士反映的問題,途牛回復稱,領隊在旅途行程中均有提醒游客注意人身以及財產安全,同團客人有簽字證明;1.5萬元人民幣為游客自己核算得出,旅行社可以預先墊付回程費用,但消費者明確表示不需要旅行社協助并墊付。

未盡安保義務須擔責

北京市法學會旅游法研究會理事李廣表示,旅行社在組織游客出境旅游時,應當承擔起旅游經營者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在出發前對旅游目的地常見多發的各類風險進行評估,并向游客進行安全提醒和風險警示。在游客遭遇不測后,應協助游客報警、盡量追回損失。在游客證照、錢款被盜搶后為游客提供必要的幫助。

“在警方破案抓獲犯罪嫌疑人前,相關責任并不直接由旅行社承擔,而需要看旅行社是否盡到了安全警示和協助等義務。”李廣認為,如果旅行社這兩項責任都已經履行,也不存在其他過錯,那么旅行社不需承擔責任。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國際法學院副教授王慧靜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具有安全保障義務。《旅游法》中也規定了旅行社對游客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對行程中游客的安全警示、提示義務;對發生危難游客的及時救助、協助義務;對解除合同后游客的協助返程義務等。實踐中,常常由領隊、導游等對游客履行以上安保義務。

“由于事發當日正巧是周五,報警的及時與否關系到游客是否需要在吉隆坡逗留到周一辦公時間。這期間會產生住宿、餐食等費用。”王慧靜認為,如果是由于導游沒有及時協助報警,錯過了游客當日補辦證件的時機,逗留期間的費用就應當由旅行社來承擔。“這需要進一步核實當地警局處理此類案件的流程,以及我國使領館對于補辦證件的規定,重點是當天是否可以順利完成補辦證件。”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旅行社應承擔補充責任,即如果能確定加害人,由加害人承擔責任;如果不能確定加害人的,則先由經營者承擔責任,再由經營者向加害人追償。”王慧靜認為,“上述糾紛中,旅行社不適當履行安保義務并不是游客遭搶受損的真正原因,但經營者確實有過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個責任是有順位的,即歹徒是第一順位,首先應當對游客的損失承擔責任,即如果抓到歹徒,應當由歹徒承擔,旅行社不需要承擔;如果暫時抓不到歹徒,沒有第一順位責任人,原本處于第二順位的旅行社就成為第一順位責任人,先對游客承擔損失,待破案財物追回后再向歹徒追償。”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